《通知》明确要求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,严格按照预(销)售方案开展销售活动。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,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:00或晚于20:00。
二、样板房的设置标准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、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
新建商品房项目设置样板房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标准与样板房是否一致,未说明的,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一致。
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同户型和交付标准分别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,并对室内空间布局进行合理提示。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设置标准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、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。交付标准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、出售。在项目主体建筑外设置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确需拆除的,应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备查。
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项目(如商业、办公、研发、工业等),应当说明土地、房屋规划用途,不得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。
三、应公示车位(库)规划配建情况
《通知》明确要求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建筑区划内车位(库)规划配建情况说明、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、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,如非标准户型、噪声污染、已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。
四、取得预售许可前,不得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
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“一房一价”销售规定,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备案价格。
取得预售许可前,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,以认筹、预订、定制、团购、吸纳会员等方式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。
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,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
五、新建商品房交付信息公示不少于30日
新建商品房的交付方案、竣工验收资料及测绘(实测)成果证明文件,应在交付现场、网络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交付前应配合买受人查验所购房屋,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、办理交付手续的前置条件。不能如期交付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,并承担违约责任。
官方原文: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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